江門市科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請人蘇國剛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5〕第752號),已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wǎng)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吨俨貌脹Q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江門市科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天內向申請人蘇國剛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合共101805元。
二、被申請人江門市科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天內向申請人蘇國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6967.50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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