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行政復議審查決定書
鶴府行復〔2025〕19號
申請人:馬某。
被申請人: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某店。
申請人馬某不服被申請人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2025〕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審查期間,申請人馬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本案的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申請人馬某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府予以準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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